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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侦查纪实

日期:2015-04-28 23:19:00 来源:正义网 热度:3527 ℃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仅以我院为例,2014年,我院在上级检察机关大力支持下,成功办理了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施健受贿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这不仅在全省是首例,而且作为全国五个典型案例之一,在2014年8月26日的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予以发布。”4月28日,记者在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采访时,该院检察长李平谈起这起案件的查办情况,心中充满了感慨。
从一条线索入手顺藤摸瓜初查

2014年1月20日,农历腊月二十。窗外,海安县城长江路上车水马龙,人们正忙着采购年货迎接春节,但在海安县检察院检察长的办公室里,李平正与该院副检察长王骅、监所检察科科长周亚明一起,认真而又严肃地讨论着从南通市检察院转来的一封举报信。

“虽然举报信内容简单,只有‘通州监狱九监区长施健接受章东2万元,接受孙宏1万元’二十余个字,但举报人实名举报,并且所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也很具体,我们应根据上级院的交办意见,马上向举报人核实情况,并要注意保密。”短暂的沉默之后,李平突然从椅子上站了起来,坚定地向王骅和周亚明说道。

1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四,周亚明便带领3名干警奔赴临近的泰兴市,很快就找到了举报人,即刑满释放人员王德军,向他核实举报信中的事实。原来,王德军在通州监狱服刑时,曾听同监犯吴民说过,同监区中有两名服刑人员曾给九监区长施健送钱从而获得了减刑。

“举报的事实仅仅是听别人说过,”干警们一路奔波虽然得到的是一条让人并不理想的线索,但这条线索在周亚明的眼中,却并非毫无价值,多年的监所检察工作经验告诉他,同监区犯人之间听来的往往具有一定的可信度,直觉告诉他,这个案子值得一查,他的观点得到院领导的大力支持。

2月7日,农历正月初八,节后上班的第一天,一支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力,从刑检、自侦、预防等部门抽调10余名干警组成的专案组迅速成立。检察长李平坐镇指挥,召集分管负责人共同制定初查方案,分析案情,科学判断和预测案件性质及走向。
针对发案单位及涉案人员的特殊性,专案组经细致分析从举报人那里核实到的举报内容后,决定采取抓住薄弱环节、选取主攻对象的初查策略,将假释出狱且执行期未满的章东圈定为首个秘密接触对象。为弥补监所检察部门侦查经验不足的短板,海安县检察院还向南通市检察院汇报了初查方案,并商请人员支持。

2月26日,周亚明一行四人前往江苏省灌南县找到了章东,章东称不知道具体情况,是其姐夫刘建云帮助打点的。当日下午,调查人员又找到了离章东家不太远的刘建云。刘建云只承认送过海鲜等土特产给施健,始终不承认送过钱,初查顿时陷入僵局。

正当他们准备从灌南撤退返回海安时,因连夜赶路而满身疲惫的周亚明突然想到了举报人是听吴民说的,而吴民正好也是灌南人。于是,周亚明在向后方指挥部汇报情况之后,迅速调整初查方向,调查组兵分两路,留下一组继续做刘建云的思想工作,另一路立刻去找吴民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天,调查组找到了吴民。据吴民所述,他也是从同监犯陈建口中得知的,其他的一概不知。此时,调查组的成员虽然都感到仅凭这些同监犯之间的互相传言,很难使案件取得新的进展,况且,要想找到其他已出狱的同监犯,由于距离甚远,调查起来实在大费周章,但是他们并没有就此止步。“既然有了一条线索,那就顺着这条线索往下查,一定能查出个水落石出。”本着这样的信念,当晚,周亚明就带着干警们顾不上休息,又马不停蹄地去找同住灌南的陈建。
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他们得到一个二十多天来较为详实的消息,陈建证实其听章东本人说过,在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之前,章东的亲属曾经花了几万元,向监狱管理人员进行贿赂,章东还向他吹嘘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仅有的1个名额非他莫属,事后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选结果公布时,也确实是由章东获得。至此,调查组干警们确信章东的亲属刘建云很有可能帮助章东送钱,以换取早日出狱的事实,遂又连夜赶往灌南刘建云处,再次询问刘建云。
面对面较量迫使嫌疑人就范

常言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此时,做贼心虚的施健听闻远在灌南的刘建云已被检察机关找去谈话,如同热锅上的蚂蚁,心中十分不安。为了弄清虚实,他请朋友陪同,于3月1日前往南通市检察院“投案”,与其说是“投案”,倒不如说是打探虚实。
接着,在海安县检察院办案中心,当承办检察官对施健进行询问时,他始终坚称自己是遭人报复陷害,从来没有收受任何贿赂,而且他一直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检察机关目前还没有掌握他的犯罪事实,只要熬过一段时间就会撑过去的。

面对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海安县检察院决定再次从刑检、自侦、预防等部门抽调10余名干警充实到专案组,以尽早突破案件。与此同时,南通市检察院也及时派员进行面对面的具体指导。3月4日,南通市检察院果断决定对施健以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立案侦查,并且指定海安县检察院管辖。至此,这起案件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

就在检察机关决定立案的第二天,当施健被告知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原先咬定自己受人陷害的他,心里防线终于渐渐松动,并终于交代了收受刘建云3万元等犯罪事实。

与此同时,远在灌南取证的外围组也传来了与之相互印证的消息。原先,刘建云因害怕其舅子章东被重新投监执行,所以拒绝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后来,当办案人员通过刘建云的朋友告知其拒不作证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之后, 3月6日,刘建云也终于如实陈述了向施健送去3万元的事实。

其实,施健也十分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只是因为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虽然也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但往往避重就轻,交代的都是他自认为可能已被检察机关查证的事实。情况也确实如此。因为检察机关通过侦查发现,通过向施健行贿而非法获得减刑、假释条件的涉案人员,并非章东一人,后来经进一步侦查,共有7人。因此,要想查清查实这一方面的全部情况,其侦查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

例如,3月13日,施健在交代收受盐城市响水县服刑人员王程亲属贿赂的事实时,他所交代的受贿数额与外围取得该笔贿赂款的证人证言存在重大出入。

为此,侦查人员运用测谎技术,分别对施健和相关证人进行了心理测试,其结果进一步证实了施健供述的虚假性,也对其心理防线产生了较大的震慑作用。同时,为了查清赃款去路,侦查人员还采取了技术侦查手段,从而一举戳穿了其虚假供述,并掌握了其赃款使用轨迹,锁紧了证据锁链。
接着,侦查人员又抓住施健心理动摇的有利时机,继续乘胜追击,通过加大思想和政策攻势,尤其是针对施健持有的一张银行卡问题穷追不舍,终于促使其心理防线全面瓦解。于是,从3月16日开始,施健陆陆续续交代收受多名服刑犯亲属钱物等犯罪事实,从而将在这一方面的受贿数额由最初掌握的3万元拓展到了24万余元。

为了严把案件的质量关,从摸排线索的初查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海安县检察院还建立了专案初查证据表、审讯证据表、思想剖析表、证据意见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表等“五表”制度,确保取证工作细致扎实、事实笔笔清晰、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

深挖细查让渎职水落石出

案件查办到此,施健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已基本明朗,这时,海安县检察院经过讨论后进一步认为,虽然施健受贿之后还存在通过帮助服刑人员违规多计奖励分、安排到特殊岗位,以让这些服刑人员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行为已经涉嫌渎职犯罪,必须进一步调查取证,但同时又面临一个新的难题,那就是要查清其涉嫌渎职犯罪情节,还需要调取其他证人证言,可是这些证人大多分布在江苏省的盐城、泰州两市,以及福建等地,且部分证人尚处于假释期内,他们出于害怕重新被收监等顾虑,极有可能不愿积极配合侦查,因此取证核证难度极大,仅靠南通市和海安县两级检察机关很难做到。

显然,这样的顾虑不无道理,但查办腐败案件必须一追到底,这是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于是,海安县检察院根据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年初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于3月10日通过南通市检察院,向江苏省检察院书面报告该案办理进展及面临的困难,请求省院靠前指导和提供支持。

3月14日,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作出重要批示:“请继续加大指导力度,把这起案件办好,不仅查清受贿数额,而且查清为罪犯违法进行减刑假释的具体情节。”并进一步指出,“如需增加力量,可请省院有关部门支持。”

徐安检察长的及时批示给全体办案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江苏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直接派员亲临办案现场,驻点指导办案,并为跨地区收集证据给予了大力支持。
随即专案组又兵分三路,分别奔赴福建、江苏盐城等地继续调查取证。与此同时,考虑到监狱是一个特殊的单位,侦查人员因对监狱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作流程等不熟悉,对证据很难把握,于是就会同南通市检察院驻通州监狱检察室,依法向通州监狱调取了施健曾经任职的七监区罪犯积分考核档案、病残罪犯汇总表,以及通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及奖惩规定、通州监狱特定岗位罪犯管理规定、江苏省通州监狱老病残罪犯管理办法等重要书证。

就这样,在驻通州监狱检察室干警的共同配合下,专案组侦查人员对这些书证进行了仔细审查,厘清了施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的犯罪手段。原来,其在担任通州监狱7监区教导员以及九监区长期间,接受服刑罪犯王飞和章东的亲属的吃请,非法收受贿赂,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特定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残罪犯管理等规定,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特定岗位罪犯条件的王飞安排到监督岗改造,并对其按无定额岗位人员予以计分考核;将不符合病犯条件的章东按照病犯人员类别计分考核,从而为王飞和章东等人多计奖励分,成功帮助他们分别获得减刑和假释。

后来,这些书证分别与外围调取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至此,施健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犯罪事实完全浮出水面。3月28日,南通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对施健作出逮捕决定。这一天,距最高检决定从3月2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正好是第八天。

2014年4月29日,该案侦查终结,并在同年7月29日,经海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施健被海安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一审宣判后,施健表示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至此,这起发生在江苏省监狱系统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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