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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毒的决定

日期:2016-06-23 12:33:10 来源:互联网 热度:4891 ℃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未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犯罪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六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 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

(二)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 抗拒铲除的。

(四)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八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指定特定的地方和制药厂,种植生产限定数量的毒品原植物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第二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十二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没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本决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款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决定。

十四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五公民对本决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国家对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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