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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
第14号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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