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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缔约方第二次会议(1990年6月27日至29日,伦敦)
和缔约方第四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哥本哈根)
调整和修正并经缔约方第七次会议
(1995年12月5日至7日,维也纳)
进一步调整,又经缔约方第九次会议
(1997年9月15日至17日,蒙特利尔)
和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1999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北京)
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方在缔约方第十一次 会议通过的《调整》。《调整》于2000年7月28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方在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 北京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它将于2001年1月1日只对那些批准了该《修 正》的缔约方生效,条件是,属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至 少交存二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 没有已经或同时交存对《蒙特利尔修正》的此种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前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铭记着 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 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 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来不利影响,念及 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 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 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 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 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 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 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 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 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 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 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 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 于混合物 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 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者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 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 后再减去 完生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
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 而由一个缔约方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条 控制措施
1.已订入第2A条中。
2.由第2B条取代。
3.由第2A条取代。
4.由第2A条取代。
5.任何缔约方,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为了工业合 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方,或从任一 缔约方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方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5之二.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分的缔约方的附 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且有关缔约方的合计 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通知 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6.非按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 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 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条件是 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方控制物质的年人均 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a)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 约方,可以协调 联合履行本条及第2A至2H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 过本条及第2A至2H条规定的数量。
(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方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 约方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a)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方可以决定是否:
(i)附件A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 ,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应为何;
(ii)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应为何;
(b)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方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方。
(c)在采取此种决定时,各缔约方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为谋求协商一致 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条1款行事的缔约方多 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多数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以三分 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方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方。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0.根据依照本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方可以规定:
(a)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 及
(b)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11.虽有本条及第2A至2H的各项规定,各缔约方可以采取比本条及第2A至2H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各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二四七九和第十一次会议根据依 照 《议定书》第6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以下所列对附件ABC和E中控制物质的产量和消 费量的调整和削减(此处案文列出了所有各次调整的累计结果):
第2A条: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 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 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 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 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 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 制物质的 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 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十二个月控制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生 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 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 的 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 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 确保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 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 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 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5.每一缔约方应确定,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 按照每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不超过1 995年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八十。
6.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 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类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五 十。
7.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期间, 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十 五。
8.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 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类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不超过零。
9.就计算本条第4至8款所述的国内基本需要而言,缔约方年度平均生产量的计算包括 它根据2条第5款转让的任何生产配额,而不包括它根据第2条第5款获得的任何生产配额。
第2B条:哈龙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 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 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和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 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 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 缔 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在2002年1月1日前超出部分至多 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后超出限额部分可等于其1998年至2000三年期 间 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 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 算数量不超过1995年至1997年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 的百分之五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 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 零。
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 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 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的百分之八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 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生 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 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 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 数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第一缔约方,应 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 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2003年1月1日前至 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后超出限额部分可等于其1998年至2000三年 期 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八十。本款应 予实施,但缔约方法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用 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98年至2000三 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十五。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批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第2D条:四氯化碳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 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 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 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 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B 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 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 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 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 消费量除外。
第2E条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 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 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89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 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 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 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ZK〗〗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 期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 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 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 消费除外。
第2F条:氟氯烃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下列数量之和:
(a)其附件A第一件控制物质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及
(b)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三十五。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十。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零点五。但这类消 费应限于维修在该日已经有的冷冻和空调设备。
6.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7.自1996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尽力确保:
(a)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使用应限于尚无其他环境上更适宜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可供采用的情况;
(b)除为了保护人类生命或人类健康的罕见情况外,使用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不应用超出附件AB和C所列控制物质目前的使用范围;
(c)除为了满足其他环境安全及经济上的考虑外,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选用应是为了使臭氧的消耗减至最低限度。
8.生产一种或一种以上此类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 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字 的平均数;
(a)其1989年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同期1989年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的总和;
(b)其1989年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同期1989年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的总和。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 , 超出部分至多为以上界定的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第2G条:氟溴烃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第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 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 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本款应予实施,但缔
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 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H条:甲基溴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 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 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 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9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五。生产该物质 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 的百分之五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 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1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该物质的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 百分之七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 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生产该物质的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 百分之三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 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 质的生产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 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2002年1月1日前至多为期1991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 百分之十五。此后超出部分可等于其1995年至1998年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 E 控制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 而允许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除外。
5之二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 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E控制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 不超过其1995年至1998三年期间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 八十。
5之三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期间,其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内基本需要的附件E控制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
6.本条下消费和生产计算数量应不包括缔约方用于检疫和装运前用途的数量。
第2I条:溴氯甲烷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2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期间,其附件C第 三类控制物质消费和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 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数量除外。
第3条:控制数量的计算
为第2条第2A至2H条和第5条的目的,每一缔约方应确定附件A附件B附件C或附件E内每 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a)生产量,计算方法是:
(i)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附件B附件C或附件E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
(ii)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
(b)进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
(c)消费量,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a)和(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计算数量,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不过,从1993年1月1日起,在计算出口缔约方的 消费量时,不应再减去它向非缔约方出口的控制物质数量。
第4条:对与非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1. 从1990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 附件A控制物质。
1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B控制物质。
1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任何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
1之四.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E控制物质。
1之五.从2004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
1之六.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C第三类控制物质。
2. 从1993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 附件A控制物质。
2之二.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B控制物质。
2之三.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
2之四.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E控制物质。
2之五.从2004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
2之六.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C第三类控制物质。
3. 到1992年1月1日,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 有附件A控制 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 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 含有附件B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 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 含有附件C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 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 到1994年1月1日,缔约方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 以附件A所列 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 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 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五年之内,缔约方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 以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应依 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 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 口此种产品。
4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五年之内,缔约方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 以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应 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 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 种产品。
5. 每一缔约方承诺在可行范围内尽量劝阻向非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生 产及利用附件ABC和E所列控制物质的技术。
6. 每一缔约方不应为了向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出口有助于生产附件ABC和 E所列控制物质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
7. 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 可促进发展 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附件ABC和E所列控制物质排放的产品设备工 厂或技术。
8. 虽有本条的规定,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缔约方会议确定充分遵 守第2条第2 A至2I条以及以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规定提交数据以为佐证,则可以允许从并对该国作本 条第1至第4之三各款所指的进口和出口。
9. 为本条的目的,“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一词,以任何特定的控制物质 而言,应包括尚未同意受当时对该物质生效的控制措施约束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10. 各缔约方应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审议是否对本议定书做出修正,以便将本条 的措施扩大适用于与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就附件C第一类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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